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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导读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

    

     近日,《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在全社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李奋飞评价说:“这或许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律师业务处负责人说:“这项改革实质是要改变在刑事诉讼中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以笔录卷宗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转而实现以司法审判标准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尤其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作用,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对于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审判是诉讼的中心环节和最后一道防线。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凸显了审判的中心地位,抓住了保证司法公正的“牛鼻子”。
     《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非常及时,令人欢呼,让许多压抑以久的冤假错案有望大白于天下,也让一些有冤无处申的受害者及亲属看到了平反昭雪的曙光。记者联想到9月13日、14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以旁听者的身份参加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无锡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汪春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的经过,对照新出台的《意见》,发现该案有许多有违《意见》的做法。
      被告是无锡市环保局原副局长汪春,在轰动一时的治理太湖蓝藻环保行动中, 曾做出过杰出的贡献,由她首创的水环境管理模式“河长制”,不仅得到了江苏省、无锡市各级领导认可并已在全国各地推广。同时,她还是中国民盟成员,无锡市十三届政协委员、常委,无锡很多老百姓都认识她。这样一位有能力、对环保事业有贡献的中年女干部,究竟有没有受贿?认识与不认识汪春的人,都想通过公开庭审了解事实真相。当日庭审现场座无虚席,除了汪春亲友及单位同事之外,还有关注此案的无锡市民,更有来自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等地的听众。审判庭秩序井然,一切按程序进行。
 


证人出庭还原事实真相

      在法庭调查阶段,唯一出庭的证人丁志豪是汪春一案中“行贿汪春15万元”的无锡市志云废油处理加工厂负责人,面对法官以及场内的所有人,他道出实情,坦言“根本没有行贿,那是被办案人员逼迫做的伪证”。
      审判人员问证人丁志豪,(你向检察院说的是假供)那么,行贿汪春的15万元数字是怎么来的?证人丁志豪回答,是检察院人员拿着汪春的案卷给我看的。丁志豪说:“我看了汪春笔录,是汪春自己说我送钱给她,如果我不按检察院说的去做,他们就让我坐牢;如果按他们说的做,错了他们负责。”丁志豪补充说,“我是15年前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汪春)的,就认识了一下,私下毫无联系,连电话号码都没有,我到现在都想不通,汪春为什么说我送她15万元。她没有帮我办过任何事情,她的供词把我们一家害苦了!”丁志豪还说: “我以前的供词是办案人员在威胁、诱惑下做出来的!”。
     如果办案人员细心一点,查一下丁志豪公司的财务情况,就不难发现所谓行贿的真实性。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推翻证词,令在场的人唏嘘不已,大家都感觉此时的丁志豪豁出去说了真话实话,但同时,汪春受贿案被人为“做”出来的黑幕也初露端倪。
一些专业人士早已发觉这两年反贪中的几个危险倾向,其中一个就是威胁证人,逼其作伪证。丁志豪的出庭作证,让我们管中窥豹,看到汪春受贿案的冰山一角。

“当堂对质”才有公正结果

      汪春受贿案中,其中最大的一笔是指控她于2010年5月至12月间,先后两次收受昆山中环实业有限公司股东王碧云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按照《意见》的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庭前,汪春和其辩护人都依法申请了证人王碧云等出庭作证。但案件审理过程中,诸多证人都没有信服的理由不到庭作证。特别是许多证人庭前的证言本身就有反复,很多细节也不合逻辑,没有到庭质证,就使被告人失去了质证的机会以及揭露证人谎言的机会。
有法律人士认为,“当堂对质”才有公正结果。如何推进庭审实质化?首先就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有效解决证人出庭率等问题。其次要规范法庭审理程序,落实公正审判的内在要求。

不能做“有罪推论”

    《意见》的第一条指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对起诉书的指控,汪春早在拘留后就断然予以否定。认为自己在“双指”期间的所谓“交代”都是被逼的,但相关部门对汪春的辩解一直不做回应。而办案人员为了获得汪春的口供,竟然违反规定,在拘留后,不送看守所,继续在“所外”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这种拘留前非法取得的有罪证据公诉人竟然堂而皇之地在法庭出示,法庭也不制止。非法取证的线索清晰,但法院没有按规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按照《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无锡市监察局在公开开庭审理之前的2016年6月20日就发布了“关于给予汪春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的监察决定书,明确指出:“汪春身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在担任市环保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已涉嫌犯罪”。此决定书是否合法?
      按照《意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诉机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对被告人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强化庭前准备和当庭讯问、举证、质证。那么,汪春在庭上为自己喊冤,她的陈述对案件的审理会起到什么作用?我们将拭目以待。

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

     《意见》第五条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当日的庭审上,汪春对公诉人起诉她受贿的每一条每一项都做出了清晰的说明。在最后的陈述中,汪春的一席话感动了在场的所有人,她说:“反腐是习总书记的要求,反腐不是形式更不是运动,习总书记要求以法治国,不是权治,也不是人治,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力肆意践踏法律!” 作为一名多年奋战在环保监测系统的中层干部,汪春以太湖治理为例,她说:我们一边在纠正错案冤案,一边又在制造错案冤案,就像治理太湖水一样,污染的是水源,后果不堪设想!最后,汪春诚恳地祝福:“愿荒诞的冤案错案不再出现,愿理性公正的正义永续!”
汪春受贿一案尚在审理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及时发布,让关注此案的人看到了曙光,本刊也将持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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